我们在上篇介绍了绿电交易的入门知识,同时简单对比了绿证交易和绿电交易的差别。那么在这篇文章,我们将会在电力市场及“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看看这两个交易是依循着什么思路在发展并行,又面临着怎样的现实衔接问题。
01 绿证与绿电交易政策比较
结合我们之前的绿证交易系列以及绿电交易入门篇的介绍,大家应该已经对绿电交易与绿证交易的差别建立起直观朴素的认知,也即一个是证电合一,一个是证电分离。但在具体政策设计方面,就细节方面又存在一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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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交易 |
绿证交易 |
| 制度背景 |
为实现“双碳”目标,及在绿证交易数量不足的情况下进一步推动再生能源电力环境价值变现及市场化消纳 |
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逐渐出现资金缺口背景下,探索使用市场化绿证交易替代补贴机制,后随着消纳制度的建立,成为可再生能源消纳的替代手段 |
| 发展历程 |
2021年9月正式开启全国绿电交易; 2022年9月鼓励部分补贴项目参与绿电交易; 2023年2月明确可再生能源项目无论有无补贴均可参与绿电交易 |
2017年国内正式建立绿证核发与交易制度; 2019年5月消纳机制建立; 2022年9月绿证核发范围扩大至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类型 |
| 电力类型 |
风电和光伏发电、未来等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至水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
2022年9月范围已扩大至所有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
| 交易场所 |
电力交易机构 |
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 电力交易机构 |
| 交易期限 |
中长期交易(年度、月度)为主,未来鼓励5-10年的长期购电协议 |
一次性交易,绿证本身无有效期限制 |
| 物理约束 |
需要物理性电力输送,受电网传输能力约束 |
无需物理性电力输送 |
| 交易自愿性 |
均自愿认购,无强制交易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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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性 |
均无二级市场,交易完成后不能再次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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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可度 |
由于证电合一,证明力及认可度较高 |
由于证电分离追溯性不足且就绿证本身而言国际竞争力不足,整体认可度较低 |
02 绿证与绿电交易衔接的既存问题
(一) 不同市场供需关系不平衡
通常来说,企业为确保绿色电力使用生产的认可度,主要使用绿电来源是自行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站或向可再生能源电站直接签署购电协议,再则是绿电交易项下的捆绑交易,而绿证交易后取得的绿证由于与实际电力分离等因素,整体认可度较低,非企业第一选择,因此企业绿电交易需求大于绿证交易需求。但在实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层面,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与可再生能源消费地区存在较大程度的区域性不重合,而发电地区各省份基于各自消纳责任比重向较发达城市供应绿色电力的动力亦不足,因此则导致整体市场上绿色电力供给不及于绿证供给,两个市场上的供需情况出现断裂。
(二) 不同市场环境溢出价值不统一
根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2023年3月作出的相关分享,绿电较当地中长期市场均价往往会溢价20.53-105.52元/兆瓦时,即每千瓦时存在溢价2分-1角;而绿证线上挂牌价格一般为50元/MWh,线下大宗交易价格多在20~50元/MWh,即基本每千瓦时存在溢价2分-5分,两者价格存在一定程度的龃龉。同时,在价格形成机制上,两者均存在市场化不足的情况,导致整体环境溢出价值不统一。
(三) 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重复计算
一方面,由于绿证实行证电分离机制,在我国当前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度中,购买绿证可以作为消纳责任权重完成的手段之一,而这部分绿证对应电量被消纳后,又可以被认为是可再生能源消纳量,存在重复计算的风险;另一方面,更亟需解决的问题则在于绿电、绿证机制体现的环境价值与碳交易(包括碳排放配额和CCER,我们将在之后的文章介绍)等其他绿色机制下体现的环境价值重复计算问题。这些绿色机制目前尚缺乏一定的衔接政策,环境价值在各自独立的市场规则下各自被计算申明,随着日后各个机制的强化必然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03 绿证与绿电交易市场衔接的后续努力
理想情况下,基于“证电分离”与“证电合一”的不同属性,绿证交易和绿电交易应当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良性关系。绿证交易与实际物理电力相分离,因此更加灵活,较少受电网物理约束以及电力交易市场的各项规则衔接问题;而绿电交易尽管灵活性欠缺,但是因为始终和实实在在的电力能量捆绑在一起,因此更能保证唯一性,更好进行溯源。因此国家政策层面也在努力实现证电市场的良性衔接。近来新出台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扩大了绿证核发范围,强化了绿证权威性与唯一性,在绿证与绿电衔接机制上作出了一大进步。在1044号文作出政策上的衔接努力后,证电市场的贯通发展仍待实际观察,我们认为后续的绿色证电市场仍有以下可供完善的方面:
(一) 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增强交易活跃度
受限于前面所述的区域壁垒与地方保护及国内国际技术成本差异等问题,绿电与绿证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失灵情况。目前1044号文已经在既有绿证绿电市场交易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交易问题,以强化有涨有跌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绿证绿电背后所代表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的衡量,使其环境溢出价值更加有统一且科学的判断标准。同时随着市场化定价机制、二级交易市场建立等各项市场化机制的完善,绿证与绿电交易活跃度提高,随着市场交易实践而出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亦能够带动整体绿色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成熟。
(二) 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度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度与绿电、绿证交易制度有着较为紧密的背景联结。但目前我国消纳制度项下的消纳指标惩罚措施和力度较为有限,且主要约束省地方政府及电网公司等,对终端用户约束有限,同时我国的绿电与绿证交易也是自主选择,整体而言无法通过配额制度的实行来进一步扩大绿电绿证的交易规模,同时终端用户选择绿电、绿证交易的动力亦有限。因此,需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度,加强用户侧的消纳责任,以此扩大绿电交易与绿证交易的交易规模,同时避免由于“指标到省”而导致的电力交易市场出清价格扭曲。
(三) 进一步探索各种绿色机制衔接问题,避免环境价值重复计算
如前所述,目前随着1044号文的颁布,绿证交易与绿电交易更多是在实践层面的衔接贯通问题,而在政策层面仍亟待解决的正是绿色证电市场与碳交易市场的衔接,厘清二者所表征环境价值的兑现问题,我们将在碳交易系列中与大家进一步探讨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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